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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高不足2、20米的住宅部位。2、突出房屋墙面的部件、部件、装饰柱、装饰性玻璃幕墙、浮窗、堆积、勒脚、楼梯、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3、...
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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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2、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3、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5、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6、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7、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8、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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