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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对车辆进行超载超限检测时,被检测车辆应当予以配合;经检测超限且未经许可的,责令承...
新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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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原则。
新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检测、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方便使用。
本市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公路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规模审查批准。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和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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