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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
1、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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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归属、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一般是婚前个人全款出资归个人所有,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真实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具体的怎么分割,双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02年8月a与b自行相识恋爱,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a与b共同购买了上海市中潭路房屋,该房屋总价76万元,a与b共同出资首付后,剩余资金30万元当时由商业贷款25.9万元和公积金贷款4.1万元组成,主贷人均是a。2004年12月该贷款全部还清,产权人登记在a、b名下。审理中,法院根据b于2011年2月12日的申请,委托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2011年3月16日评估结论为中潭路房屋建筑面积为97.15平方米、地下一层51幢46号车位建筑面积为29.1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权属为产权),该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26,900元,该房屋总价为261.3万元。车位总价为15万元,合计为276.3万元(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目前,该房屋无人居住。 2004年2月2日b与案外人c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b向c购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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