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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
财产报告令不用寄回法院。财产报告令是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的通知,被执行人只需要如实地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务状况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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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将财产报告令寄回法院。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所以财产报告令要寄回法院,报告必须如实填写。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时效期间为两年。 法院执行立案后,将不再受时效限制,即使在一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致使执行中止,未来任何时候,只要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你随时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执行完毕,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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