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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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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 具体计算标准为: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核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抚养条件,按照“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则,准确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仍然符合《供养亲属规定》资格的,可继续享受到丧失享受待遇资格条件。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三、因病(含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核实,从2004年1月1日起比照《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四、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条件规定,与《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不一致的,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政策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7号)2003年11月25日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里“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般是指无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具体到您介绍的情形,您舅父的女儿和八十多岁的母亲应当属于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但如果您舅父有兄弟姊妹,他可能就不是其母亲的唯一供养人,可能就只能按照其供养份额来计发其母亲的抚恤金了。而对于其配偶,也就是您舅母,只有具备无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才能获得抚恤金。 以上是国家对于因工伤死亡职工亲属的待遇规定,由于各地区对于工伤及工伤待遇问题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都有各自的地方性规定,还需要了解当地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按照当地的法规和政策,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你们需要找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详细咨询,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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