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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就是当事人之前对计生局的处罚不理睬,计生局就向法院申请了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未在裁定书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就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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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首先要送达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法院依法应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异议,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本裁定书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时使用。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列明具体情况。 二、“审查过程”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未听证的,写: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听证的,写: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或不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如果经过听证,“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表述样式为: “申请执行人称,…… 被执行人辩称,……(可一并写明提交的证据)。” 四、“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特定情形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五、“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准予强制执行,写: “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写: “准予强制执行……;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和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前者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第三,不准予强制执行的,写: “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 六、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第四条精神办理。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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