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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执行裁定书

2022-08-10
一、本裁定书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时使用。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列明具体情况。 二、“审查过程”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未听证的,写: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听证的,写: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或不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如果经过听证,“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表述样式为: “申请执行人称,…… 被执行人辩称,……(可一并写明提交的证据)。” 四、“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特定情形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五、“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准予强制执行,写: “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写: “准予强制执行……;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和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前者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第三,不准予强制执行的,写: “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 六、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第四条精神办理。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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