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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
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的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效益,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城乡建设护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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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3、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1)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2)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3)与预防火灾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房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4)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5)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4、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修缮标准:按不同的结构、装修、设备条件,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等房屋: 1.结构:包括砖木(含高级纯木)、混合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凡承重墙柱不得有用空心砖、半砖、乱砖和乱石砌筑者。 2.楼地面:楼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层者。 3.门窗:正规门窗,有纱门窗或双层窗。 4.墙面:中级或中级以上粉饰。 5.设备:独厨,有水、电、卫设备,采暖地区有暖气。 二、凡低于以上所列条件者为二等以下房屋: 1.《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主体工程、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饰工程、水、电、卫、暖设备工程、金属构件及其它等9个分项工程进行确定。如对 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缮要求时,在有关款、项中单独规定之。 2.凡修缮施工都必须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其他房屋修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 (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 (三)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承担修缮责任; (四)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修缮,由使用单位承担修缮责任; (五)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修缮,由负有保修责任的一方承担修缮责任;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修缮责任;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其专业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八)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市政、电讯、绿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组织施工的专业部门承 (九)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十)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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