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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概括

2022-12-02
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修缮范围有: (1)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人楼檐高太低的,可适当提高;住人阁楼,如条件允许,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2)无厨房的旧式住宅,如条件允许,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设厨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可按居住用房的标准加以改造。 (3)三代同堂或太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设隔断;在隔断后,如影响采光通风的,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 (4)对于无水、电的房屋,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水、电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户或增容;在条件允许时,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 (5)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可增设铁栅;原庭院无下水道的,如条件允许的,可予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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