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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是指那些投入市场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带来的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工程质量的定义是建设工程满足业主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特性综合。 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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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是怎样的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为质量问题,5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其中,5000~5万元的为一般质量事故,5万元~10万元的为严重质量事故。1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级,10~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30~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00~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还有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流程如果在诉讼外单方或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向鉴定机构或房屋质量监督站提出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明确鉴定内容,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流程如果在诉讼外单方或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向鉴定机构或房屋质量监督站提出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明确鉴定内容,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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