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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举证的顺序可以是证人作证、出示物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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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划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中,并没有明文划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以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跟着车辆交付,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效控制清偿务人交付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公诉人举证质证的方式包括单独举证,质证,对证据的名称还有证明的事项或者内容进行说明,如果是证明方向一致,证明的内容相近,或者是证据的种类相同,可以进行证据的归纳,分组等。
证人证言公证实际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具体步骤有: 1、选择受理机构。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该申请是否可以受理,询问证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审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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