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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福利是民事权利不是政治权利,是可以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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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问题,应区分如下情况: 1,原则上来说,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是本集体的体制内户口(农业),在拆迁及分田地的特定时期内,是在册的户口,就是可以享受集体内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2,但是,农村的外嫁女,还是要以村规民约来调整,当事人可参看村里其他类似人员(已外嫁,但户口没有外迁)的待遇; 3,如果其他类似的外嫁女都可以享受到村里的集体利益及其他利益分配的,当事人也可以,反之亦然; 4,如果户口所在的集体没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和村里的负责人(村主任、村书记、村队长等)协商解决; 5,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当事人的户口在该村未迁走的,就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村里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如果当地以当事人离婚为由不给享受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和男女两方当初离婚的方式有关系: 1、诉讼离婚的(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裁判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解决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限定予以解决;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裁判或调解书解决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子和原由。 2、协议离婚的(1)解决户口迁移,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获到落户的地址认可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手续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解决迁入手续;(2)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解决会有分别的限定,建议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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