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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上的从属性 (1)地役权的设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立的,地役权人需对需役地享有使用权。 (2)地役权的期限,...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是从物权。 地役权涵义的介绍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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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及其衍生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除国家所有;宅基地、自有土地、自有山地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权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全民所有权单位、集体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
1、土地产权的支配性。土地产权的支配性是指土地权利主体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2、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土地产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这种属性被称为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效力。即从土地权利的效力来看,土地产权具有排他性。所谓土地权利的排他性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某一特定的土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权利。二是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土地权利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就是指可垄断性,即在转让时可获得垄断收益。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不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分割之后,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续。不可分性体现的是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或者称为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整体上之一一对应关系,旨在提高不动产之整体利用价值。 如:甲为A地取水方便,与乙在B地设定了一项取水地役权,后甲将A地一分为二,分别卖给了丙、丁,并办妥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有的B地被分割并分别拍卖给戊、己,并办妥登记。丙、丁到B地取水,遭到戊、己的阻拦。 需役地虽被分割为不同部分,但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新的权利人丙、丁得在B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原供役地的新的权利人戊、己,也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而不得阻止丙、丁行使取水地役权。 下面两点须注意: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二,被利用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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