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如果能评残可以主张参加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如果能评残可以主张参加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两位律师,他以在医院有了鉴定是小腿小骨摔裂头部摔伤还在坚定,没有劳动合同,我们这雇人一般都没有签过劳动合同的。那要按人身损害赔偿追究雇主责任应该怎样来赔偿,他每天的工资是70元,在这期间的工资雇主可否照常给开,还有在三个月好了以后腿不能用力过度而造成干不了重体力劳动,医生说等完全可以干重活时需要一两年时间,那在这期间我们可以要求雇主给予怎样的赔偿。
规定业主权利有: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7.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小孩腿骨折赔偿多少钱,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1人已浏览
888人已浏览
477人已浏览
1,2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