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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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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羁押期限不包括在内: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包括在原调查羁押期限内,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调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调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案件,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限。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权的案件,自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判期限。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之日起重新计算原人民法院的审判期限。6、简单的程序应当从决定之日起计算为普通程序。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如下:第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第二、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首先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其次是重大的犯罪集团的案件;再一个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无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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