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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若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则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只能适用于一般区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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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被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管辖法院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法院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初起草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24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2人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如果约定如向两方法院提起诉讼之类的超过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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