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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无效

2021-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原告住所、标的物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因此,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哪个法院管辖纠纷,该协议的管辖权优先于一般管辖权。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权时应注意以下六个问题:第一,约定管辖权的案件仅限于一审民事案件,即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不能约定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约定的管辖权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约定的管辖权是合同双方的协议,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权的法院。第三,选定的管辖权法院的范围是有限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五个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标的住所、标的住所、标的住所、标的住所、标的住所在地,或者不能同时选择的仲裁地。第五,协议管辖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如合同条款、独立协议、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如果双方使用口头协议,则无效。第六,协议管辖权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例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管辖级别管辖权的案件,双方协议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不双方不得同意房地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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