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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因老婆怀孕住院待产,需到医院照顾,特向单位请假5天(11月21、22、25、26、27日),望批准。 请假人:赵XX 20xx年xx月xx日。
需用人单位同意。该假属于事假。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可以,产假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只要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员工就有权利享受。所谓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是指一切劳动关系存续,包括实习、临时工、正式工等,不含兼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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