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因为医务人员的原因,造成严重的功能障碍和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全国各地病人重要组织器官的丧失。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严重的功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况发出警告的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在原发行部门吊销执照之前,责任医务人员根据《刑法》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命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不足的情况下,依法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相关医务人员,除了根据预付款的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命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工作活动的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工作证明书。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命令期限修正的情况严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转移到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转移到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事故的;(三)未按照当地医疗事故规定的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处理的医疗事故的情况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轻度智能减退;2.癫痫中度;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