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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场所范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在新的场所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在新的场所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使用者必须在30天前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3)和第47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因讨薪提起诉讼的,即使公司已经搬迁,也可以向公司的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公司的注册地址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办公地址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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