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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请核审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核审。核审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审:(一)本部门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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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指定管辖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具名举报投诉人或移送机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八)其他认可的证据。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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