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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病假规定:根据《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限规定》(劳动部发行[1994]479日)等规定,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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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国家关于病假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病假三个月,五年以上的病假六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间,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
1、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2、2011年12月,四川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50元、780元、710元、650元调整为1050元、960元、880元、80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9元、8.2元、7.5元、6.8元调整为11元、10元、9.3元、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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