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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国家规定的病假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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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病假规定:根据《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限规定》(劳动部发行[1994]479日)等规定,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员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数和本部门的工作年数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具体内容有:(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3)请长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后,即使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和职业病的障碍程度进行劳动力鉴定标准。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工伤退休手续,受到相应退休待遇的,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首先医疗期要根据工作年限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医疗期限还要结合医院开具的建休证明,也就是说上述规定的是最长的医疗期,建休在上述期限内的按照医院的建休来确定医疗期,如果超过则按照法规规定期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待遇即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时间要根据当事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及连续工龄来享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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