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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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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二)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培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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