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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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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二)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本省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六)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七)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八)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九)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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