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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5个方面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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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地方;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3)及时到及时到案; (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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