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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工伤鉴定如果单位不配合,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不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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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配合申请工伤鉴定,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所以,企业可以停止支付该员工的工伤后续期间的工资(医疗期满后的工资),并且要求员工提供劳动,员工在没有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复的延长医疗期规定意见结果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将该员工作为事假或者是旷工处理。至于员工提供的病假单之类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视同医疗期已满为由,拒绝接受,迫使劳动者必须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是社保部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是企业也可以单方面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者建议先咨询劳动部门意见结果)
建议作如下处理:1、给员工提供的送达地址发书面通知,要求其配合工伤申请,否则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拒绝工伤治疗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书面通知书指定期限让其配合,否则,不配合产生的损失由员工自己承担,并保留书面通知的证据。2、另建议公司仍按程序向工伤部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张工伤认定,并保留证据表明是员工不配合导致工伤无法认定。如果员工在指定的时间内仍不配合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可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员工不配合接受做鉴定或者拒绝治疗,这样对付员工非常不利。公司可以拖延,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后,工伤员工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公权力的保护了。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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