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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立即申请保全...
什么是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离婚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是离婚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在对方正在或立即要转移财产,若不采取应急措施限制其行为,将使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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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次,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到法院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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