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稍多于借款数额的担保财产、交纳保全费,法院在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在法院采取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应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但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在诉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情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诉前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1。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紧急情况是指债务人立即转移或处分财产,债权人没有时间起诉。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的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旦财产被转移或处分,申请人的财产权就难以实现。2、利害关系人必须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有民事争议的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实行无视原则,不能按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保全不同于诉讼保全。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只有当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才是必要条件。但人民法院无法确定申请诉讼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未来是否提起诉讼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防止保全错误,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法律要求申请诉讼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答: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对方正在或立即要转移财产,若不采取应急措施限制其行为,将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又来不及起诉时,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1.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答: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担保物应当是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房屋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保证书,表明如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用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信用提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担保的,可先提供保全财产数额的10%至30%的财产担保,但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 诉前财产保全费用如何收取? 答: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4.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民诉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措施。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可以诉讼之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一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要了解更多诉讼相关,请点击: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7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