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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够裁决关于加班费纠纷的仲裁时效

2025-01-05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一年的加班费不受此限制。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将继续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仲裁时效期间不受《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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