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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顾问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效的,不过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2、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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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未约定的,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强制性。所以,用人单位不给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1.聘用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经双方同意并签字后有效。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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