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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
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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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手印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需向手印债务人发出通知或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的权利,可以保护受让人。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殊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要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该是票据上的收款人。持票人应该是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背书不连续,持票人自然也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阻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还是可以执行票据权利的。票据法规定的背书不断承认所有权人是合法所有权人的制度,但不是特别限制所有权人,而是为所有权人设计的更方便的所有权行使途径。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抗辩的切断,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和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获得。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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