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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批。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按照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经济发展、安全运营的需要,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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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器具;(三)犬只、家禽等动物;(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物品。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初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负责监督。初验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移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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