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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写作属应用写作范畴,它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统一、法院文书固定的行文格式,目的在于明确反映参与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案件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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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细化,保证实施细则的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认真学习 编辑 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传统的量刑方法,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工作,培训到每一位刑事法官,让全体刑事法官都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内容,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确保《量刑指导意见》正确试行。 规范化 编辑 《量刑指导意见》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量刑公正和均衡。要及时解决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及时总结 编辑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司法活动,需要有一个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在试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各地法院要及时研究解决,法院量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院。我院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量刑指导意见》进行完善,不断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1]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法院调解座谈会 法院调解座谈会 2、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法院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组织调解如何处理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执行人员包括:执行员、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法警。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可以是法官助理,也可以单独办案)、书记员、速录员。 2、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制度只在部分法院试行,书记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也可以通过内部考试而任命为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该职务只在执行局有效,并且不能行使裁决权,只能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员、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书记员都是国家公务员。速录员、法警可以是聘任制,不是公务员。只要是以公务员身份被招录进入法院的,不管在哪个部门工作,只要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将来都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进而任命为审判员,但是不一定非得从事审判工作,法院执行局法官也有可能在其他部门工作,如综合部门。这是由法院党组根据需要调整的。 3、执行法官的职责则是负责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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