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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拘留所时间,是算到刑事拘留时间里面的。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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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时间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第二天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为期满之日,不得超期拘留,国家严格执行超期拘留责任追究制度。2、刑事拘留以日期为计算单位,而且从期限开始的日期不在期限内,期限的期限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不得延长期限。
执行刑事拘留,非紧急情况下,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其中有一个刑事拘留证,那上面有执行拘留的时间,具体到哪天的几时几分,这个时间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填写,并按上手印。具体的办案人员也要在上面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后最长为37日提请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逮捕后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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