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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执行刑事拘留,非紧急情况下,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其中有一个刑事拘留证,那上面有执行拘留的时间,具体到哪天的几时几分,这个时间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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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刑事拘留期限起算时间: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中,我局在x年x月x日x时写着以xx罪嫌疑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拘留是从X开始的,那么按照正常的了解,拘留期应该从那个时候算起。另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假日的情况下,假日后的第一天是到期日。但是,对于嫌疑犯,被告人和犯罪者在拘留期间,到期日为止,不得因假日延长拘留期限到假日后的第一天。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1、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2、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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