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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语言、文字,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鼓...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怎样处置已在上述描述了,而其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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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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