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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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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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