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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开庭结束后不马上宣布判决过一阵时间在宣告判决结果很多案件都是这样的,当庭宣判的很少
法院择日宣判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或时间,只能理解为合同时间内,这个合理时间以不超过审限为原则,简易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一般为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15个月),只要在这个审限期内宣判都属于程序合法。择日宣判是指法院无法当庭作出裁判的就会择日宣判,一般案件都是择日宣判。只有案情简单的才一般当庭宣判。一审择日宣判的死刑,如上诉要高院二审,即使不上诉也要高院复核,高院驳回上诉或者核准死刑的,再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院核准才可执行死刑。扩展资料:择日宣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选择日期判决是指法院不能在法庭上作出判决的选择日期判决,这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复杂性和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是否需要特别陈述或特别注意当事人,如果有的话,一般会开庭判决。当然,事件简单明了,有可能不开庭,直接发行判决书。法院择日宣判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或时间,只能理解为合理间内,这个合理时间以不超过审限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3个月,一般程序6个月。超过6个月需要延期的,承办法官需要书面报告,院长签字才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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