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者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者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然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
套取国家资金25万元,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不是一样处理的。《关于规范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套取国家资金涉嫌诈骗罪的,该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2、若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立案追诉。
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后续行为,据说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获取国有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是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国有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侵犯公共财产,具有刑事违法性。3、主观上有犯罪意图。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获取国有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侵犯的直接对象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贪污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贪污,共犯论处。
套取国家资金25万元,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不是一样处理的。《关于规范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又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3人已浏览
522人已浏览
893人已浏览
7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