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
尊敬的审判长:本人以本案原告的身份,对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因购房需要资金,于6月向原告借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额陪审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房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房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现就定性和量刑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事实表明房某某与刘某某犯罪行为属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 1、关于受害人的跳楼的原因 辩护人认为,非法拘禁行为并不是受害人从窗户跳楼的直接原因。受害人坠楼致伤不治身亡,出乎受害人本人,更出乎房某某和刘某某的主观意愿。主观上,被告人完全没有料到受害人会有如此举动,也不希望和追求受害人有如此举动和结果。被告人房某某在刘某某停止殴打受害人后,无意再拘禁和加害受害人,受害人是明知的,受害人之所以慌不择路的从窗户逃跑,主要原因在于房某某说要将受害人送派出所法办,受害人担心自己强奸刘某某、骗取刘某某钱财的行为被中国公安机关追究和制裁,所以在房某某说完送派出所去厕所之后,受害人出于对此的恐惧而选择逃跑,受害人逃跑目的不是摆脱拘禁而是逃避公安制裁,这与其他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 2、房某某与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 所谓的一般非法拘禁是指《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而不属于本条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符合刑法238条第2款情形的,必须是非法拘禁与被拘禁人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危险性,且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对死亡的结果具有过失。《刑法》条文在这里规定的“致”是直接行为而致。也就是说:非法拘禁行为和过程直接导致死亡的发生。然而,从本案查明的拘禁行为和拘禁过程,从本案查明的拘禁性质、手段和强度,是不可能直接导致其死亡的。本案中,受害人不是自杀,也不是自残,其从窗户逃离这一场所,是意图逃避其主观臆想的公安机关的制裁,而不是本次拘禁和殴打,因为殴打已经结束,拘禁也将解除。 综合来看,不可否认房某某等的拘禁行为是死亡事件发生的诱因,死亡的发生属于多因一果,但拘禁行为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基于非法拘禁情节的不同,刑法238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辩护人认为该案件应作为一般非法拘禁罪的从重甚至加重情节来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实现罪、责、罚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二)、房某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房某某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受害人发生坠楼事件后被告人房某某第一时间报了警,并让公安机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报警后房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到公安机关后,房某某主动如实的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房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房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在量刑上可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可以证实房某某没有违法记录,没有犯罪前科,其属于初犯。另外,对于本次犯罪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与累犯、惯犯以及蓄谋犯罪相比有着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酌情减轻处罚。 3、房某某与刘某某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施救,在量刑上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得知受害人坠楼后,房某某与刘某某及时让警察拨打120及急救电话,并且房某某在现场与警察处理,刘某某陪同受害人到医院进行了积极施救。被告人房某某与刘某某,不希望受害人有事,意图积极挽救受害人,受害人跳窗致死并不是他们想看到的。通过本案材料,被告人积极施救的事实足以认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4、被告人房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房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主观上其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的故意,被告人之所以将受害人骗至其住所,主观目的是搜集刘某某被强奸和被诈骗8万元的证据,并在取得证据后将其送到公安机关法办。在这一过程中,房某某均实施了录像,目的就是要说明其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仇恨蒙蔽了他们的眼睛,干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打算维护自身权益却成了违法犯罪,这让人既可怜又可气更可悲。我们从房某某与刘某某去流亭派出所报警被韩国人强奸、刘某某单独到流亭派出所报警被骗8万元、让受害人打欠条、录音录像等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房某某与刘某某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目的,其行为目的就是法办受害人,所以说,被告人房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房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对受害人积极施救,其法庭表现也能证明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5、受害人具有过错,可酌情考虑。 被告人房某某2013年7月偶然机会知道受害人与其妻子刘某某有染,在得知被人戴了绿帽子和被骗走了钱财之后非常生气,询问刘某某知道最初刘某某是被受害人强奸,随后两人到流亭派出所报警,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维权。由于法律意识薄、加上一丁点的知法懂法的自以为是,被告人房某某作出如此的蠢事。受害人破坏其家庭,骗取钱财,是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本案中具有很大过错。 6、房某某犯罪前以及当兵期间表现优异,其本性善良,当兵八年期间曾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个人三等功”,并且还是一名共产党员,此次犯罪出属一时激愤和糊涂所致,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7、被告人家庭条件很一般,上有年老多病的父母,下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还有残疾的哥嫂需要支持,房某某与刘某某属于家中的经济支柱,两人的锒铛入狱,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打击,造成了很大的变故,为了老人、为了他们未成年需要父母呵护的孩子,请求法庭量刑是考虑从轻处罚。
过失杀人的辩护词是由律师书写的,在辩护词里面要声明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辩护人在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说明辩护的理由,这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还要介绍对本案的基本看法,提出对被告的处理意见。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现在,对公诉机关喀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具有侵害谢某人身权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没有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的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了履行辩护职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现就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考虑: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侵害行为仅为一般伤害行为,关于谢某的死亡原因目前还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刘某不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喀什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确定死亡原因为“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小脑出血脑干损伤,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鉴定书里记载的医院住院的诊断过程为:被害人初始检查为未见明显异常,时隔两天后检查脑部出现片状低密度影,诊断为轻度脑损伤、继发性心肌梗死等.所以不能排除其他导致谢某的死亡原因. 2010年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与谢某发生一般性打架斗殴,事发的过程很简单,就是因为谢某打了被告人的女朋友张娟,被告人在当晚下班只是想教训一下谢某,主观上没有想把受害人打伤,从监控录像里显示,被告人刚开始只拽了一下受害人谢某的头发,在谢某反抗时,被告人只想制止受害人的反抗,顺手又将受害人的头发抓住往下按,导致受害人坐在地上,在坐下的瞬间背部靠在了售票处玻璃门上,然后头往后仰轻微地撞在了玻璃门上.后面被告人朝受害人后背部打了几下,就被人拉开了,整个过程就这么简单,被告人的这种行为根本不会导致谢某死亡,就连伤害都谈不上. 辩护词的问题,有关人员需要进行一定的咨询才能合理的处置,否则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支持,但是更为关键的还是自己的利益维系需要在合适的方式中进行操作,否则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因此自己需要多加注意其中的细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38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