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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

2024-05-17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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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午YJ委托,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王HL、午JY涉嫌盗窃罪一案中被告人午JY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午JY,听取了其对本案的供述和辩解,并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为维护被告人午JY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现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成立犯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本案被告人午JY而言:一、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被告人午JY并无刑法规定的成立盗窃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即: 1、无危害行为,盗窃罪应当存在盗窃公私财物的危害行为,而且应当是作为的行为,但被告人午JY没有进行任何犯罪行为。从拿取作为犯罪工具的撬棍到盗窃车辆既遂,全程均由同案被告人王HL一人独立完成,其没有要求被告人午JY为其盗窃车辆提供任何帮助,而且被告人午JY也没有对被告人王HL提供任何帮助。同时,被告人午JY也没有对实施盗窃车辆的犯罪行为进行任何犯罪预备,所有的犯罪预备行为均是被告人王HL独立完成的。被告人午JY与被告人王HL的盗窃车辆的犯罪行为是无任何关联的,被告人午JY从WF市WC区到ZB市ZC区途中的开车行为,不能也不应当作为本案盗窃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就如同被告人王HL若租用、借用车辆完成此犯罪行为而不能使得出租、出借人成为同案犯一样,被告人午JY不能因将车从WF市WC区开至ZB市ZC区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又因为被告人午JY对被告人王HL的盗窃犯罪行为不明知,虽其与被告人王HL是朋友关系,其也无法定或者其他义务询问被告人王HL去往ZB市ZC区的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开车不可能成为盗窃犯罪行为,故此,被告人午JY不成立盗窃罪。 2、本案车辆被盗窃的危害结果只与被告人王HL的犯罪行为有关,而与被告人午JY的任何行为都是无关的。开车的行为是无论如何也不会造成其他车辆被盗窃的危害结果的。如果没有被告人午JY开车,被告人王HL仍然完全可以通过租用、借用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式到达目的地而完成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午JY的任何行为都不会与本案车辆被盗窃的危害结果产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在犯罪主观要件方面,1、盗窃罪中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而被告人午JY并无盗窃罪的犯罪故意。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之(1)在认识因素上,被告人午JY自始至终并不明知自己开车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事实上开车的行为也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被告人午JY也不知道被告人王HL在实施盗窃车辆的犯罪行为,其没有对被告人王HL实施犯罪行为进行任何帮助,亦未参与销赃、分赃或获得报酬;之(2)在意志因素上,被告人午JY无追求他人车辆被其盗窃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不存在盗窃犯罪的故意。2、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即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被告人午JY没有任何盗窃车辆的动机;犯罪目的即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态度,拿到本案来讲就是占有被盗窃的车辆或变现,但对被告人午JY而言,这是自始至终都不存在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午JY的盗窃罪罪名不成立,车辆被盗窃的危害结果与被告人午JY无关,因此依法应当判决被告人午JY无罪,恳请法庭考虑辩护人意见并予以采纳,依法判决。 辩护人: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20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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