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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多发型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拘禁,限制和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权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
以下是关于非法拘禁罪辩护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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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梁**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梁**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案卷显示被告人到案后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始至终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没有推脱掩饰罪行的表现(证据卷第55页-60页、62页-66页),并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协助辨认了同案犯苏**(证据卷第80页-82页)。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因被害人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的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本案中,被害人熊**承包了****项目部的工程。因为熊**不给工人发工资,工人到项目部索要工资才发生此 案。况且,本案被告人并不是被害人的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而是出于看不过,非常同情农民工,想帮助农民工索要工资而已,并无其他恶意(证据卷第57页、58页)。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解决工资结算和工程款问题,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多发型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拘禁,限制和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权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为持续性和连续性状态。从刑法的定义范围来看,是继续犯罪的典型化特征表现。犯罪行为人在对他人实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伤害等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又涉及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表现情况,与其他性质的犯罪有一定的交叉表现,因此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认定中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非法拘禁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与交叉犯罪情况进行分析,界定和探讨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标准。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斟酌考虑: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 一、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 Xxxxxxxxx 二、本案证人xx的证言不能采信。证人XX的三份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证实本案的案件事实。 三、鉴定结论疑点较多,不能证实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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