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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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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于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的总结,你可以具体参考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的相关内容并总结一下。
1.法院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既然劳动争议诉讼要以仲裁程序为前提,则其在管辖、受理条件、审判程序等各个方面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2.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法院在解释相关问题时, 一方面要关注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共性,应当注意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及一般法理; 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其特殊性,即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仲裁程序。故在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时,应当将其解释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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