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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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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省市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一步: 1、提供转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委托他人办理) 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 3、社保河西分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本人把此《缴费凭证》提供给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二步: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给社保分中心。 第三步:社保分中心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划转资金。 跨省市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一步:1、前提条件:转入人员已在社保分中心参保,并按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当月参保缴费人员必须在本月26日后来本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2、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填写社保分中心下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社保分中心审核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并留存户口本本人页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步:社保分中心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三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社保分中心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资金。 第四步:社保分中心录入《接续信息表》,把两地的实际缴费信息进行合并。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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