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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原告应收集以下证据:1、的证明材料(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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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原告应收集以下证据:1、的证明材料(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曾经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经济状况,如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住房证据材料,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的证明。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要防范一方转移、隐匿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了解更多离婚诉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离婚时应收集的证据有: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不履行抚育义务等; 2.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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