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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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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了解更多离婚诉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1、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等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询中心开具证明。2、银行存单、股票账户等在收集和保存该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导致帐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难度。3、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4、过错损害赔偿证据例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在当代的社会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离婚类型的案件首先是需要经过调解的,这是必要的程序,在进行调解的时候,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达法庭,然后针对双方当事人的问题来进行调解。
离婚时,原告必须收集以下证据:1、结婚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结婚登记机关证明书)2、结婚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书,如果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书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等资料。双方的经济状况,如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书。住宅证据资料,如生育票、租赁合同等。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的证明。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要防范一方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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