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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定义不一样。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事件的无期徒刑、死刑事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得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2、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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