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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乙肝病原体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者有过失解雇,单方面解除;劳动者有过失解雇,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
1、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除非具有传染性,否则你仍可继续在公司工作; 2、若你的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须考虑是否工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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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食品安全法》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健康证明。由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并宣布取消厨师、餐厅服务员等四类专业人员上岗前乙肝项目的检测和门槛。2010年2月初,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30天内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常入学和就业权利。这些措施大大消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各方面的限制。
2007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见,除法律、法规和劳动部的规章另有规定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你可以要求上述单位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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