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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不同于宅基地,承包地,但归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农民...
农村自留地有别于宅基地、承包地,但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让农户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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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家庭副业并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对农村自留地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是不能私自在自留地上建房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自留地是不允许买卖或变相买卖的,要作为宅基地,必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自留地是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用来种植蔬菜和经济作物,若想用作其他途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
保留土地是自己的粮食土地,不等同于宅基地;保留土地不允许建造房屋,有些地方每个人都不能建造政府,当地干部不容易管理,是亲戚惩罚谁不惩罚谁,村里的事情真的很难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建设的审批程序为: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需要在保留土地上建房屋的,需要完善预办手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拆迁不计算补偿,不拆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处罚,并限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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