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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病假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病假三个月,五年以上的病假六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间,病假工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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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小于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在2到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到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到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在8年以上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小于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到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以上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国家病假规定:根据《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限规定》(劳动部发行[1994]479日)等规定,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员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数和本部门的工作年数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具体内容有:(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3)请长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后,即使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和职业病的障碍程度进行劳动力鉴定标准。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工伤退休手续,受到相应退休待遇的,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国家法定假日指的是国家规定放假的日子。国家规定节假日加班,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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