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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
对于教唆最多判几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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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是统一的,也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教唆犯罪没有特定的统一的客体,其客体就是教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客观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没有能力,年龄的限制,无论向谁传授犯罪方法罪都构成犯罪;教唆罪的本质则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对象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罪则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教唆他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是有意识的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销售商与惯偷,他们不一定有共同的犯罪意识;教唆罪则是教唆的人故意教唆他人有自己一样的犯罪意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同伙。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关传授了多少中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教唆罪如果教唆别人犯不同的罪,则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只要是传授了他人犯罪的方法,就是犯罪既遂;教唆罪则是按被教唆的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定。量刑原则的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的规定;教唆罪,则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其他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法律上并没有教唆罪的定义,而只有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交通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一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做了特别的规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重新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最包括两种情况, 1、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 2、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的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授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出发,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的处罚应当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如果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则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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